2009-07-17发布 2010-02-01 实施
前 言
本标准对应于 ISO 11600:2002《建筑结构——接缝产品——密封胶的分级和要求》,本标准与 ISO 11600:2002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。
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轻质与装饰装修建筑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195)归口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中国化学建筑材料公司苏州防水材料研究设计所、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、郑州中原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、广东省江门大光明粘胶有限公司、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、广州 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广州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、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、道康宁有机硅 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、广东佛山市元通胶粘实业有限公司、常熟市恒信粘胶有限公司、广州市安泰化学 有限公司、江门市快事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、扬州晨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陈文洁、朱志远、朱德明、周福维、胡新嵩、王明双、崔洪、王有治、余奕帆、朱晓华、胡蕾。
本标准为首次发布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阻燃密封胶的分类和标记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 贮存。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用具有阻燃功能的密封胶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2408-2008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(IEC 60695-11-10:1999,IDT)
GB/T13477.1—2002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1部分:试验基材的规定(ISO13640:1999,MOD)
GB/T13477.3—2002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3部分:使用标准器具测定密封材料挤出性的 方法(ISO9048:1987,MOD)
GB/T 13477.5—2002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5部分:表干时间的测定
GB/T 13477.6—2002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6部分:流动性的测定(ISO 7390:1987,MOD)
GB/T13477.8-2002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8部分:拉伸粘结性的测定(ISO8339:1984,MOD)
GB/T 13477.9—2002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 9 部分:浸水后拉伸粘结性的测定 (ISO10591:1991,MOD)
GB/T 13477.10—2002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10部分:定伸粘结性的测定(ISO8340: 1984,MOD)TXAPP.TV
GB/T 13477.11-2002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11 部分:浸水后定伸粘结性的测定 (ISO10590:1991,MOD)
GB/T 13477.12—2002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12部分:同一温度下拉伸-压缩循环后粘结 性的测定(ISO 9046:1987,MOD)
GB/T13477.13—2002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13部分:冷拉-热压后粘结性的测定 (ISO9047:1989,MOD)
GB/T13477.17—2002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17部分:弹性恢复率的测定(ISO 7389:1987,MOD)
GB/T 13477.19—2002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,第19部分:质量与体积变化的测定 (ISO 10563:1991,MOD)
GB16776—2005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
GB/T22083--2008 建筑密封胶分级和要求(ISO11600:2002,MOD) GB23864—2009 防火封堵材
3 分类和标
3.1 品种
产品按聚合物分为硅酮(SR)、 改性硅酮(MS)、聚 硫(PS)、 聚氨酯(PU)、 丙烯酸(AC)、丁基 (BU)等。
3.2 阻燃性能
产品阻燃性能为FV-0 级。
3.3 级别
产品按位移能力分为7.5、12.5、20、25级别,见表1。
表 1 密封胶级别
级别 | 试验拉压幅度/% | 位移能力/% |
7.5 | ±7.5 | 7.5 |
12.5 | 士12.5 | 12.5 |
20 | 土20 | 20 |
25 | 士25 | 25 |
3.4 次级别
20、25级别按拉伸模量分为低模量(LM) 和高模量(HM)。
12.5级密封胶按弹性恢复率为弹性体(E),25、20、12.5E级密封胶为弹性密封胶。7.5级为塑性体(P)。
3.5 标记
按产品名称、品种、阻燃性能、级别、次级别、本标准编号顺序标记。
示例:高模量20级位移能力阻燃性能 FV-0(3.0 mm)级硅酮密封胶标记为:阻燃密封胶 SR FV-0(3.0 mm)20HM GB/T 24267--2009
4 要求
4.1 外观
4.1.1 密封胶应为细腻、均匀膏状物或黏稠体,不应有气泡、结块、结皮或凝胶,无不易分散的析出物。
4.1.2 双组分密封胶的各组分的颜色应有明显差异。产品的颜色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,产品的颜色与供需双方商定的样品相比,不得有明显差异。
4.2 阻燃性能
阻燃性能应符合 FV-0 级要求,见表2。
表 2 阻燃性能
序号 | 判据 | 级别 |
FV-0 | ||
1 | 每个试件的有焰燃烧时间(t₁+tz)/s | ≤10 |
2 | 对于任何状态调节条件,每组五个试件有焰燃烧时间总和tx/s | ≤50 |
3 | 每个试件第二次施焰后有焰加上无焰燃烧时间(tz+t₃)/s | ≤30 |
4 | 每个试件有焰或无焰燃烧蔓延到夹具现象 | 无 |
5 | 滴落物引燃脱脂棉现象 | 无 |
a若一组五个试件中,只有一个不符合要求,可采用另一组五个试件同样进行试验,应都满足要求。应在分级标 志中标明试件的最小厚度,精确到0.1mm。 |
用于防火封堵工程时还应符合GB 23864—2009 的要求。
4.3 物理力学性能
4.3.1 双组分密封胶的适用期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4.3.2 密封胶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 3 物理力学性能
序号 | 项 目 | 技术指标 | ||||||||
25LM | 25HM | 20LM | 20HM | 12.5E | 7.5P | |||||
1 | 下垂度/ mm | 垂直 ≤ | 3 | |||||||
水平 | 无变形 | |||||||||
2 | 表干时间/h ≤ | 3 | ||||||||
3 | 挤出性/(mL/min) ≥ | 80 | ||||||||
4 | 弹性恢复率/% | ≥70 | ≥70 | ≥60 | ≥60 | ≥40 | 报告 | |||
5 | 拉伸 粘结性 | 拉伸模 量 / M P | +23 ℃ —20 ℃ | ≤0.4 和 ≤0.6 | >0.4 或 >0.6 | ≤0.4 和 ≤0.6 | >0.4 或 >0.6 | |||
断裂伸长率/% | -— | ≥25 | ||||||||
6 | 定伸粘结性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||||
7 | 冷拉热压后粘结性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||||
8 | 同一温度下拉伸压缩 循环后粘结性 | -— | 一 | —— | 无破坏 | |||||
9 | 浸水后定伸粘结性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无破坏 | ||||
10 | 浸水后断裂伸长率/% | 一 | 一 | ≥25 | ||||||
11 | 质量损失/% | ≤25 | ≤25 | |||||||
a对水乳型密封胶,最大值为25%。 |
5 试验方法
5.1 一般规定
5.1.1 标准试验条件
试验室标准试验条件为:温度(23±2)℃,相对湿度(50±5)%。
5.1.2 试件制备
5.1.2.1 制备试件前,用于试验的密封胶应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4 h 以上。试验基材应符合GB/T 13477.1—2002要求,并选用合适的清洁剂清洁,试验基材的种类应在报告中注明。
注:实际工程用基材粘结性试验见 GB16776—2005 附录 B。
5.1.2.2 制备试件前,用于试验的密封胶应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4h以上。试验基材选用合适的清洁 剂(对石材无污染、腐蚀)清洁。制备时单组分试样应用挤枪从包装容器中直接挤出注模,使试样充满模具内腔,避免形成气泡。双组分试样应按生产厂注明的比例,在负压约0.09 MP的真空条件下搅拌混 合均匀,混合时间约为5 min。若事先无特殊要求,应在20 min 内完成注模和修整。
5.1.2.3 粘结试件数量见表4。
表4 粘结试件数量
序号 | 项 目 | 试件数量/个 | |||
试验组 | 备用组 | ||||
1 | 弹性恢复率 | 3 | 3 | ||
2 | 拉伸粘 结性 | 拉伸 模量 | +23 ℃ | 3 | |
-20 ℃ | 3 | ||||
断裂伸长率 | 3 | ||||
3 | 定伸粘结性 | 3 | |||
4 | 冷拉热压后粘结性 | 3 | |||
5 | 同一温度下拉伸压缩循环后粘结性 | 3 | |||
6 | 浸水后定伸粘结性 | 3 | |||
7 | 浸水后断裂伸长率 | 3 |
5.1.3 试件养护
制备后的粘结性试件按下列条件养护:
a) 双组分密封胶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14 d;
b) 单组分密封胶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21 d;
c) 在不损坏试件条件下,养护期间垫块应尽早分离。
5.2 外观
产品刮平后目测。
5.3 阻燃性能
按 GB/T2408—2008进行试验,采用垂直法。将密封胶按 GB/T 2408—2008 制备试件,尺寸为(125±5)mm×(13.0±0.3)mm×(3.0± 0.2)mm,制备五个试件,然后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单组分养护21d,双组分养护14d 再进行试验。
5.4 适用期
按 GB/T13477.3—2002 中7.3试验,喷嘴内径4 mm,读取挤出率为50mL/min 所对应的时间即为适用期。
5.5 下垂度
按 GB/T 13477.6—2002 试验,试件在(50±2)℃的烘箱内放置24 h。
5.6表干时间
按 GB/T13477.5—2002 试验,型式检验采用A 法试验,出厂检验可采用B 法试验。
5.7挤出性
按 GB/T 13477.3—2002试验,喷嘴内径4mm。
5.8弹性恢复率
按 GB/T13477.17—2002 试验,试验伸长率见表5。
表 5 试验伸长率和拉压幅度
项 目 | 级别 | ||||||
25LM | 25HM | 20LM | 20HM | 12.5E | 7.5P | ||
伸长率 | 弹性恢复率 拉伸模量 定伸粘结性 浸水后定伸粘结性 | 100% | 100% | 60% | 60% | 60% | 25% |
表5(续)
项 目 | 级别 | ||||||
25LM | 25HM | 20LM | 20HM | 12.5E | 7.5P | ||
拉压 幅度 | 冷拉热压后粘结性 同一温度下拉伸压缩循 环后粘结性 | 糖心 ±25% | 土25% | 士20% | ±20% | ±12.5% | 士7.5% |
5.9 拉伸粘结性
5.9.1 拉伸模量
拉伸模量以相应伸长率时的强度表示,按GB/T13477.8—2002 试验,测定并计算试件拉伸至表5规 定的相应伸长率时的强度(MPa) 作为模量,其平均值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。
5.9.2 断裂伸长率
断裂伸长率按 GB/T13477.8—2002 试验。
5.10 定伸粘结性
按GB/T13477.10-2002 试验,试验伸长率见表5,试件破坏按GB/T 22083—2008中73进行判定。
5.11冷拉热压后粘结性
按 GB/T13477.13—2002 试验,试件的拉压幅度见表5,试件破坏按GB/T22083—2008中7.3进行判定。
5.12 同一温度下拉伸压缩循环后粘结性
按 GB/T 13477.12—2002 试验,试件的拉压幅度见表5。
若粘结破坏或内聚破坏贯穿(有光透过即为贯穿)整个密封胶深度,则判为破坏。
5.13 浸水后定伸粘结性
按 GB/T13477.11—2002 试验,试验伸长率见表5,试件破坏按GB/T 22083—2008中7 . 3进行判定。
5.14 浸水后断裂伸长率
按 GB/T13477.9—2002 试验。
5.15 质量损失
按 GB/T13477.19-2002 试验。
6 检验规则
6.1 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6.1.1 出厂检验
出厂检验项目包括:外观、下垂度、表干时间、挤出性、弹性恢复率、拉伸粘结性、定伸粘结性(除 7.5P)。
6.1.2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要求的全部项目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;
b)正常生产时,每半年进行一次;
c)原材料、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e)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。
6.2 组批
以同一品种、同一级别的产品每5 t 为一批进行检验,不足5 t 也可为一批。
6.3 抽样
产品随机取样,样品总量约为4 kg, 双组分产品取样后应立即分别密封包装。
6.4 判定规则
6.4.1 单项判定
6.4.1.1 阻燃性能符合4.2要求,判该项合格。
6.4.1.2 下垂度、表干时间、定伸粘结性、冷拉热压后粘结性、同一温度下拉伸压缩循环后粘结性、浸水 后定伸粘结性每个试件都符合标准规定,则判该项合格。其余项目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符合标准规 定,判该项合格。
6.4.2 综合判定
6.4.2.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,则判该批产品合格。
6.4.2.2 型式检验项目符合第4章全部要求时,则判该批产品合格。
6.4.2.3 外观质量或阻燃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时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6.4.2.4 4.3的检验结果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6.4.2.5 在4.1、4.2均合格的条件下,4.3的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,用备用样品对该 项进行单项检验,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,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 标志
产品最小包装上应有牢固的不褪色标志,内容包括:
a) 产品名称(含组分名称);
b) 产品标记;
c) 生产日期、批号及保质期;
d) 净含量;
e) 生产厂名及厂址;
f) 商标;
g) 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。
7.2 包装
产品采用支装或桶装,包装容器应密闭。
包装桶或包装箱除应有7.1规定的标志外,还应有防雨、防潮、防日晒、防撞击标志。
7.3 运输
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、撞击、挤压包装。
7.4 贮存
产品应在干燥、通风、阴凉的场所贮存,贮存温度不超过27℃。水乳型产品贮存温度不低于5℃。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,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。
素材来源于网络整理。
END